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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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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财采〔2013〕483号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日
 
武汉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和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纳入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实施,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项目。
第五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编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办理资金支付,将项目工作档案及工作总结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一)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委托采购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按照审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项目达到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废标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自行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外,还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武汉市指定媒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四)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询价小组应由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原则上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对重点项目专家进行书面评价,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
(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签定政府采购合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履约及验收。采购合同签订后,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在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进行合同录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副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等采购资料保存完整,以备财政部门检查。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季、年报。执行情况包括每个采购项目执行数量及规模、执行单位及项目内容、项目采购时间及方式、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书面工作总结等。报表应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前后衔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
(四)部门集中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开招标开标前,应当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对重大、难点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集中采购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履行职责。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对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调查和处理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一定期限部门集中采购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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